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規則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0年03月02日 文章點擊數:1349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
委員履職工作規則
(2017年4月11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第八次主席會議通過,2019年10月24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規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在履職中應當認真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
第三條 政協委員履職工作,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助推達州實現“兩個定位”、爭創全省經濟副中心,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四條 政協委員履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牢正確政治方向。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擁護祖國統一,堅持和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揮作用。
(二)堅持依照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履職。遵守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等決議或決定,依法依規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批評和建議權等權利。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上雙向發力。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更好凝聚共識。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履職盡責。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反映群眾意愿訴求,接受群眾監督。
(五)堅持真理,勇于擔當。強化當好人民政協制度參與者、實踐者、推動者的責任,積極建言,理性務實,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錘煉道德品行,嚴格廉潔自律,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做到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守紀律、講規矩、重品行。
第五條 在政協達州市委員會領導下,委員聯絡委員會負責委員履職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履職內容
第六條 政治協商。主要內容是中共達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舉措以及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 民主監督。主要內容是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全市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
第八條 參政議政。主要內容是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同時,政協委員還應在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履職方式
第九條 參加政協會議。出席政協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所屬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會議、專題協商會及政協組織的其他有關會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還應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住縣(市、區)委員還應參加所在地市政協委員活動小組會議。
第十條 提交提案。以委員個人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參加以界別、小組或聯組名義提出集體提案。參加提案辦理協商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政協組織的視察、考察和調查研究。
第十二條 通過政協組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條 大會發言。包括在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口頭發言和書面發言。
第十四條 開展團結聯誼。發揮自身優勢,加強與群眾的聯系,做好解疑釋惑、宣傳政策、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增進團結、凝聚人心、扶貧濟困和興辦好事實事等工作,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和諧。
第十五條 參加政協理論研究、新聞宣傳、文史資料工作、學習培訓、專題講座、界別活動、擔任特派(約)監督員、聯系服務群眾或以政協委員身份參與其他履職活動,充分發揮委員作用。
第四章 履職保障
第十六條 維護委員履職權利。政協組織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委員依照政協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營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職氛圍。
第十七條 健全履職制度。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員履職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履職要求、程序規范、成果運用、保障措施和協調機制等,著力構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科學規范的履職制度體系。
第十八條 完善履職平臺。
(一)精心組織各項會議和活動,加強提案、視察和考察、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會發言等經常性工作。
(二)更加靈活、更為經常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
(三)創新履職形式,建立和完善市政協門戶網站、委員信息管理系統、委員辦公平臺及APP 客戶端等履職服務平臺,探索運用網絡議政、遠程協商、微協商等手段,豐富履職方法。
(四)就政協有關工作充分征求委員意見。
(五)加強政協協商與黨政工作的有效銜接,拓寬和暢通委員知情明政及履職渠道。
第十九條 提供履職服務保障。
(一)廣泛征求對年度協商、重點調研、視察等選題意見,注重選題協調,擴大委員參與面,探索由界別、委員聯名、委員小組提出議題,提高履職成效。
(二)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重大活動安排等應當提前告知委員。
(三)協商活動、視察考察調研前應當向委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并根據需要邀請市委、市政府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通報情況,保障委員知情權。
(四)如實反映委員意見建議,改進履職成果報送工作。有關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委員,完善履職成果反饋機制。
(五)加強委員履職宣傳工作。對委員履職作出的突出貢獻,參加重點調研、視察、扶貧濟困、協調聯誼等動人故事和先進事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大力宣傳,展示委員風采,擴大社會影響。
(六)做好委員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的溝通協調、經費保障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委員聯絡工作。
(一)市政協委員聯絡委員會定期研究委員履職工作,為委員履職提供服務管理。
(二)完善委員聯絡制度,建立覆蓋全體委員的聯系網絡。經主席會議同意,委員按照其界別和崗位特長,加入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各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為聯系服務單位。各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主任為召集人;住縣(市、區)委員加入縣(市、區)委員活動小組,各縣(市、區)政協為聯系服務單位,各縣(市、區)政協主席為召集人。
(三)委員聯系服務單位要與委員保持經常性聯系,組織委員開展活動;通過定期走訪委員、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就政協有關工作充分聽取委員意見;加強與委員所在單位的溝通聯系,督促落實委員政治、生活待遇,幫助委員解決具體困難,為委員履職創造條件。
(四)完善市政協主席會議成員分管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聯系界別(委員)和界別(委員)召集人制度。
(五)市政協領導和專門委員會到縣(市、區)舉行會議、開展調研視察,根據內容邀請住當地市政協委員參加;市政協領導可視情況與住當地市政協委員座談。
第二十一條 加強委員履職能力建設。
(一)完善學習制度。健全落實常委會議集體學習、市政協學習研討會、委員學習培訓、政協講堂等制度,探索開辦委員講壇等形式,推動委員自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點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重要思想,認真學習時事政策和中國共產黨史、新中國史、統一戰線歷史及人民政協歷史,加強對憲法法律、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理論及履職知識等的學習。
(二)加強四種能力建設。引導委員增進政治共識,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實際,提高調查研究能力;創新群眾工作方法,提高聯系群眾能力;貫徹民主協商、平等議事原則,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明確委員履職任務。委員要履職盡責,按要求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每年至少完成“五個一”活動: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參加一次調研視察考察、為群眾辦一件好事實事、承擔一項專門任務(大會發言;撰寫文史資料;當好民主監督員;撰寫新聞稿件;列席相關會議和活動等)。
第二十三條 建立委員履職檔案。
(一)委員出席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況,由市政協辦公室及相關委室負責登記;委員其他履職任務完成情況,由委員本人及時在《政協委員年度履職統計表》進行登記。
(二)各委員聯系服務單位定期對委員履職登記情況進行追蹤核實,及時提醒,督促完成履職任務;年末撰寫組織委員開展活動的總結報告,開展委員年度履職量化考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實行委員履職情況統計和常務委員提交年度履職報告制度,定期匯總分析,采取適當方式將委員履職情況通報有關方面和委員本人,作為換屆時是否繼續提名的重要依據。
(四)每年對優秀政協委員進行評選表揚,每兩年對優秀提案進行評選表揚。
第二十四條 規范委員履職行為。建立委員履職利益沖突回避機制。加強思想引導,防止利用委員身份或影響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引導委員主動配合政協履職服務管理工作,認真負責地反饋相關工作安排的意見和征詢事項。
中共黨員委員要踐行入黨誓詞,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履行委員職責時亮明黨員身份,做好與黨外委員的聯系工作。
第二十五條 嚴格會議和活動請假制度。委員確因生病、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參加全國性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會議和活動、陪同上級領導調研、參加國家級、省級干部培訓基地脫產學習以及在省外、國(境)外出差出訪等原因,不能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協主席請假并經批準。受邀但不能參加市政協其他會議和活動的,也要按規定請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不出席會議的,視為無故缺席會議。委員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通報。
第二十六條 嚴肅會風會紀。嚴格落實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執行市委市政府十一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省政協主席會議六項規定和市政協關于進一步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厲行勤儉節約,杜絕不正之風,確保風清氣正。
第二十七條 對無故缺席市政協重要會議和不履行職責的委員,應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提醒或做相應處理。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職務。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職務。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立案審查的,應當終止委員資格;犯罪事實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或決定的委員,應當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委員資格處分。委員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由主席會議作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政協各縣(市、區)委員會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