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夯實養老服務發展基礎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4年02月07日 文章點擊數:6740
關于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夯實養老
服務發展基礎的建議
提案號:市政協五屆三次會議279號
提案者:徐華
主辦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提案內容: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發展養老服務的重要基礎,規劃布局是關鍵、需先行。通過調研走訪,了解到我市養老服務設施缺乏尤其是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嚴重不足,與中、省、市文件要求和群眾的需求相比,差距還很大。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落實不到位。《達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1版)》(達市府發〔2021〕20號)沒有將養老服務設施尤其是新建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其中。在建設用地規劃控制中,明確了醫院、學校、幼兒園、體育設施、物業、停車場等具體標準,但未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標準。達州主城區尚且規劃了部分養老服務用地,大部分縣城區較少規劃甚至沒有規劃預留養老服務用地,難以滿足當前和今后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需求。
二是街道社區養老服務綜合體場地缺乏。在推進城鄉建設、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中,較少考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四川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到2022年底,每個街道至少建有1個社區養老服務綜合體(每個綜合體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全市50%左右的街道難以達到最低面積標準,難以滿足養老服務基本功能。
三是新建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落實不到位。達州市轄區及縣城新建的多個居住(小)區,沒有落實中、省、市關于新建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要求。在創建文明城市中,要求補建近5年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落實效果并不好。已交付使用的樓盤住房及配建的其他商業設施已銷售或租賃,沒有場地補建;即使有場地,也不一定符合養老服務設施面積、消防、環保、采光等基本要求。補建的設施有的在小區里面,有擾民因素業主不讓運營;有的在小區臨街商業門市,由于之前不是規劃用作養老設施,導致不好利用;有的系租賃且租金較高,運營養老服務設施只能走普惠微利發展之路,社會力量不愿參與運營,因為運營的效益無法保障房租,不能可持續發展。
建議:
一要系統規劃、分級設置,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的通知》《“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四川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設置規劃建設要求,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同步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布局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位置及規模,并不得隨意調整、變更。隨著達州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養老服務需求必然增加,身處當下,要為未來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預留空間。
二要對標要求、嚴格執行,落實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今年以來,市政府出臺了《達州市“十四五”養老服務發展規劃》《達州市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十四條措施》《達州市“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等文件,明確規定:“嚴格落實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四同步’要求。編制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規劃時,要按照每100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提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要求,不計入要求配建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面積。”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達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1版)》。新建居住(小)區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模未達到規定最低標準的,不得通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審查。在住宅小區土地供應時,應將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作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市、縣應分級分類配建,新建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達到100%。
三要優化布局、融合發展,提升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的有效性。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像重視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體育、停車場等設施那樣,重視養老服務服務設施規劃。機構類養老服務設施應盡量與衛生、文化、體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可多點布局,單個地塊至少應以滿足100張以上床位的養老機構用地為宜。要“當下”與“未來”相結合,尤其“當下”規劃的養老服務用地宜有水、電、氣、路等設施配套。新建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布局在小區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居民特別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務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便于資源共享、融合發展,構建城市社區“15分鐘養老服務圈”。